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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7773永利
yl7773永利章程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yl7773永利 浏览: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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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yl7773永利(以下简称学校)于2019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新职教、新工科、国际化,成就新理工的办学理念,以新工科引领专业建设,形成理工科专业为主、其他市场所需要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以新职教建设为引领,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专业基础实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yl7773永利有限公司,简称yl7773永利,英文名称为Yunnan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缩写为YPC。法定住所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职业教育基地麒麟路19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由云南云能星翰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办者)出资举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的性质为营利性民办高等院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办学收益。举办者以出资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以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亿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登记部门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办学层次定位。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开展职业资格技能、岗位实操技能、上岗就业技能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形成合理且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当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会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立足云南,面向全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转型服务;建设以新工科专业为引领、理工科专业为主、其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职教办学路径;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专业基础实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将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专业设置:瞄准云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板块,瞄准滇中产业新区现有和未来行业及产业的发展方向,反映产业对核心技术技能人才的质量、水平和规格的要求。专业设置以理工类专业为主,逐步增设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材料能源、交通运输、财经等大类专业,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办学理念:新职教、新工科、国际化、成就新理工。

办学愿景:树职教典范、立百年名校。

校训:徳技双修。

校风:诚信和谐、精致务实。

教风:言行雅正、推陈出新。

学风:手脑并用、独立思考。

校歌:坚定卓越新理工。

第九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25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云南云能星翰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教育事业投资与管理并致力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十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学校规范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二)监督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决定学校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依照本章程委派和更换学校非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对学校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及决算、年度投资及中长期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学校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五)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经学校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支持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自主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yl7773永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师生员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引领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守好意识形态主阵地。

)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基层党组织设置。学校党委班子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设党委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12人。每届任期5年。院系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十六条 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学校单独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其负责人不能担任其他部门或其他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按国家规定数量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135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按140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安排思政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标准安排网络思政专项经费。落实思政课专任教师专项补贴月人均2000元、专职辅导员专项补贴月人均1000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思政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学院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有关补贴及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党校、学生、教师等方面工作。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机构。结合学校办学规模等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师生规模较大的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学校党委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同级人员落实薪酬待遇,兼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给予一定薪酬。严格落实上级党组织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落实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学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决策、集中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由举办者委派4名董事,党组织负责人1校长1、教职工代表1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副董事长1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在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经学校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与职责如下:

(一)根据举办者决定更换委派董事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校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制定学校战略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年度投资及中长期投资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拟定学校章程的修改;

(七)审议批准重要的规章制度;

(八)审议批准校办产业的开发和发展;

(九)审议批准校长工作报告;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制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方案;

(十)讨论决定其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董事会秘书1人,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应当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于特殊原因,董事长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即可以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三)董事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需要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全体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表明意见并签名,未出席会议董事应当记录缺席理由;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存档。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由举办者委派1名,教职工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由举办者推荐学校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确定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选连任。董事、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校长助理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举办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执行校长与副校长、学校内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监督学校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学校执行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向举办者汇报,并有权根据举办者的授权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会主席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由其他监事共同推举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表明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节 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校长1执行校长1、副校长3,财务总监1名,校长助理若干校长举办者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执行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财务总监举办者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执行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校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考核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人员、实施奖惩;

(三)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实施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预算内资金使用具有决定权;

(六)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按教育部诊断与改进要求,建立内部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本章程其他未尽的职权和职责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九)其他由法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贯彻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并由校长做出决定的工作机制。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校长委托1名副校长主持会议。校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其他学术事宜

(二)学术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15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关心学校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对校长负责。

顾问委员会设秘书处,隶属校长办公室。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4可以续聘。原则上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咨询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发展规划、业务拓展、品牌建设、学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校园建设、安全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实施主体。根据学校章程和学校授权,学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拥有对预算分配经费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制订本学院人力资源规划,实施本学院内设岗位的中层以下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评,负责本学院文化建设;

(四)制定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学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学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高校管理工作经验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董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审批后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拟定本学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

(五)组织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教育交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执行学校授予的其职权。

 

第六节 共青团、工会、妇女联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二 学校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妇女联合会。学校妇女联合会充分发挥高知识分子群体妇女优势、汇聚妇女力量、凝聚妇女智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指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应当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对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或五险一金),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实施奖励制度和保障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教职工申诉受理机关,其职能由学校工会承担。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学院及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的。

教职工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教职工的申诉,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学生人数比例配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体学生普选产生代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组织开展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学生会的年度活动经费,学生会依据学校财务制度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务顾问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管理

第一节 招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年依法依规组织招生。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准开办的专业层次,3制专科招收高中毕业学生,5制大专招收初中毕业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六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编制、校核、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六十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十八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十条 学校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就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每年毕业生毕业手续的办理、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工作

第七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毕业生信息,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全力服务毕业生成功就业。

第七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每年毕业生就业率按专业类别进行科学统计,为下年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招生计划、专业计划的科学参考,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分析。

第七十六条 努力组织好学生的专升本教学及报考工作,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是专科毕业生成功就业的主要渠道。

第七十七条 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参军入伍,既是国家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毕业成功就业的一条渠道。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获得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优先享有以下权益:

(一)继续教育;

(二)产学研合作;

(三)毕业生推荐;

(四)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使用权。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可以依法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教学实践、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基地和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以开展联合培养、师交流互访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依法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学校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当接受审计。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依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年度财务决算后的办学结余按规定进行分配。

八十七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学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应当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终止后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退出机制进行。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标识、校徽主要由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YPC三个英文字母等元素组成,三条竖线和一个圆圈分别象征现代大学的五大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右边一个半圆形,代表新工科的发展之路是围绕着五大职能而形成的,寓意学校扎根云南安宁大地,建设具有创新特色的知名品牌地方院校,英才辈出、生机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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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标识、校徽图示: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白、深蓝两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区域上方印有学校标识,下方为深蓝色中、英文校名,常用规格为长192厘米、宽128厘米。如需使用其他长宽,应当按比例缩放。

学校校旗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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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18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章程公布实施后,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如与章程相抵触,要以此章程为准。本章程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时,依据章程制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章程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章程修订案经核准生效后,应当重新发布。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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